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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高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刑初174号书对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一、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闫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包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4242.5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构成自首”,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在供述中称:杨某某和肖某某过来拉架,每人拉着闫某某和冯某某的一只手。未就二人在打斗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供述。现高碑店市公安局已将杨某某、肖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指控二人共同致害。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闫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其在供述是未如实供述,存在包庇同案嫌疑人的行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刑初174号书认定量刑情节、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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