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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闫某某、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瓯检公诉诉刑抗〔2020〕24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闫某某、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作出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但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以量刑过重,没判缓刑为由提起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黎某某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属于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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