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瓯检公诉诉刑抗〔2020〕24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闫某某、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作出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但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以量刑过重,没判缓刑为由提起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黎某某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属于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