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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郭某甲故意杀人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望检公诉诉刑抗〔2019〕4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11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判决: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造成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书认定故意伤害罪罪名错误,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不同。

对于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这种主观故意,分为二种:一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死亡,仍然积极追求和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二是间接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对故意伤害罪而言,行为人在主观上追求伤害的结果,而不是追求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客观上对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采取了控制或避免等措施。

本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仅凭被告人郭某甲的口头辩解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来认定故意伤害罪,明显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主观犯意上是积极追求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主要理由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有追求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主观意愿。本案被害人王某某从广东省罗定市回某某娘家,是因为郭某甲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而产生矛盾,在矛盾冲突中,郭某甲就曾有要拿菜刀砍被害人的行为,后在警察介入后才得以平息,郭某甲还威胁王某某如果走就要打死她,王某某只能偷偷地回到望城。且被害人王某某在2018年9月18日的证言中:“我被郭某甲撞了后,我跟郭某甲的哥哥郭某乙打了电话,告诉了他情况,郭某乙问我换了号码为什么不告诉他,郭某甲跟他说要与我同归于尽,要我提防着点”。在王某某回到望城后,郭某甲也随后赶到望城,几次劝王某某回广东未成,特别是在对王某某进行纠缠中被王某某喊来的男性朋友拉开后,郭某甲怀疑王某某找了别的男人,对王某某产生了怨恨和实施报复的主观犯意。

2.被告人郭某甲使用的犯罪手段是积极追求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结果的行为。2018年9月12日8时许,郭某甲驾驶粤******金杯小车在**小学前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当看到王某某在其车前行走后,郭某甲驾车尾随,当车辆接近王某某时,郭某甲不计后果,驾车加速向毫无防备的王某某背后撞击,王某某被撞倒在地(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后王某某趁郭某甲驾驶车辆掉头之机离开现场躲避。被告人郭某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自身犯罪手段的后果有明确认知,仍然开车加速撞击被害人,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积极追求。

3.被告人郭某甲发现撞人未达到其追求后果时,仍然在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郭某甲驾车掉头还回现场后发现王某某不在,便提着一个装有砍刀(刀身长约42厘米,系管制刀具)下车四处寻找王某某,意图再次实施侵害。只是在未找到被害人,周围围观群众逐渐增多的情况下,才丢弃砍刀,回到车上拨打报警电话。

综上,被告人郭某甲对被害人回某某的行为怀恨在心,使用汽车作为犯罪工具从背后撞击被害人,完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后持刀追寻被害人,更彰显了其积极追求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而非仅止于追求伤害结果的主观目的,故本案应认定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

二、量刑畸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被告人郭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院在案件庭审阶段,建议法院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但法院仅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明显畸轻,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错误,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属量刑畸轻。被告人郭某甲驾车加速冲撞被害人,直接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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