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岳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岳池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1621刑初131号书对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第二章第一条(三)项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本案中,一是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249mg/100ml),二是被告人郭某某系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三是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故被告人郭某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社会危险性较大,且没有需要判处缓刑的特殊情形。
综上所述,该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系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附: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49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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