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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郭某某、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万检刑诉刑抗〔2019〕15号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2019)晋0109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对象绝大多数为文化程度低的老年人,且资金未追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及不稳定因素,原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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