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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郭某某、孟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卫沙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19)宁05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郭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并致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已告知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其对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郭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阶段,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依据郭某某的自愿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给予其从宽处罚。并于2020年3月6日作出上述判决。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本判决,以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二、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串通,致使公安机关违法撤销案件,以逃避侦查,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深,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原判决提出异议,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其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

综上所述,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0)宁05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书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9日

附:

1.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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