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雨检刑检诉刑抗〔2020〕1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111刑初10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郑某某、贾某某、申某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集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郑某某目前只退赃小部分钱款,被害人的巨额损失尚未全部追回,一审判决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属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贾某某、申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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