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阿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阿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内0721刑初153号书以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作出一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所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华某某(2019年1月1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没有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蚕场倒茬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要求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滥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树种没有做具体的细化。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但郑某某滥伐的树种为柞树,柞树不同于其他林木的特性在于需要定期倒茬更新才能更好的生长、养蚕作业,《阿某某蚕业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被告人郑某某砍伐柞树的时间在2017年9月末,这时的柞蚕已经生产完毕,柞树已经没有了其真正的价值,针对于必须倒茬的柞树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2017年12月)进行倒茬作业,对自然林业资源破坏的危害性明显较轻,对滥伐林木罪保护法意的侵害性明显较小,没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危害。根据郑某某滥伐林木的数量,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下,鉴于其社会危害性较轻,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才能罪刑相适应。
再,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 ,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阿某某人民法院未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阿某某人民法院(2019)内072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明显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阿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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