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常武检刑事诉刑抗〔2020〕4号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20)湘0702刑初366号书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对判决有异议,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郑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一审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书对被告人郑某某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意见。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提出上诉,对判决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自愿认罪认罚后又以一审判决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不应当使用该制度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对认罪认罚有异议,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判决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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