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和检刑诉刑抗〔2019〕6号
和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晋07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判决: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我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其辩护人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郑某某也明确表示已经知悉相关法律后果,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在刑事立案前、提前公诉前都分文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其表示愿意积极筹措拖欠的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我院针对本案被告人郑某某上述犯罪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时提出,如在一审宣判前支付清所欠劳动报酬的,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在一审宣判前郑某某并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故一审法院支持了我院对郑某某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但被告人郑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不接受判决,其已丧失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属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和某某人民法院(2019)晋07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8日
附: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和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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