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广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广汉市人民法院以(2020)川068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前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7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又实施了广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行为。
因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实施抢劫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不应当认定为累犯。广汉市人民法院以(2020)川068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广汉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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