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泉检诉刑抗〔2018〕6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1204刑16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华某、郑某某、党某某、祁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判决: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党某某,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郑某某的刑期计算错误,理由如下:
2018年2月8日, 被告人郑某某因在本案中管理赌博机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二千元,收缴赌资五十元,追缴非法所得五千一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1204刑1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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