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团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团风县人民法院以(2020)鄂1121刑初4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邵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致团风县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知悉,对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团风县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的态度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给予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邵某某不服本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邵某某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原判事实、量刑均提出异议,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其上诉违背认罚承诺,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据此,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监视居住于团风县益民家园B区11栋2单元202室,联系电话:183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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