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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邱某某、张某某等10人贩卖、制造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惠市检公诉诉刑抗〔2017〕2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邱某某等10人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黄彩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胡远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及被告人张某某、吴建辉、黄高峰、钟远金、钟远东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伟东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伟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7年不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彩祥属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黄彩祥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 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彩祥在2004年11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2年8月24日又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彩祥在2016年5月惠东平海制毒犯罪中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情节, 对其应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重的刑种,依法从重处罚。

2、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彩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是重罪轻判。

被告人黄彩祥和胡远忠在2016年5月惠东平海制毒案中负责购买制毒工具,调配制毒原料,在此次制毒的共同犯罪中均是制毒师傅,是主犯。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彩祥和胡远忠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而被告人胡远忠在此次犯罪中没有法定从重情节,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相同,在同等条件下相比较,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彩祥在量刑上没有体现其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

综上所述,该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彩祥属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等10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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