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凤翔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凤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陕0322刑初81号书对被告人邢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宣告刑期8个月,罚金3000元,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
1被告人邢某某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宣告后,其又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推翻了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因其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本案量刑基础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书基于其认罪认罚而做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经丧失,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凤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陕03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中邢某某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止”,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刑期,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执行刑期错误,其刑期应当自2020年5月22日起算。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邢安详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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