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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邢某、潘某等行贿、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文检诉刑抗〔2020〕Z1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邢某、潘某等8人涉嫌行贿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邢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许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陈某甲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琼0106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周安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该案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潘某、邢某等人自2018年8月至10月16日共同在文昌市一镇开设牌九赌场,时间长,规模大,赌资金额大,抽头渔利400余万元,情节严重,比认定情节严重数额3万元高出一百余倍。对被告人潘某、邢某、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许某甲、周安球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量刑畸轻。

二、该案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潘某、邢某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为了使赌场经营顺利,得到当地公职人员的保护,对当地多名公职人员多次行贿,其中邢某向文昌市**局**职务黄某甲、**所**职务陈某乙行贿共34万元;潘某向**大队**职务黄某乙、**大队**职务谢某某、**大队**职务范某某、**所**职务吴某某、**职务符某某、**职务王某某等多人共行贿25.5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给予涉黑人员被告人周安球干股,直接参与赌场分红,寻求黑恶势力的保护,以权护赌、以黑护赌等情节应当在本案量刑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邢某、潘某、吴某某、陈某甲、许某乙、林某某、许某甲、周安球等人的量刑畸轻。

三、判决认定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错误,并予以较大幅度从宽处理,导致量刑畸轻。判决书认定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潘某、吴某某商议开设赌场,筹措平分入股资金,并积极发展他人入股,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导作用,被告人潘某发展被告人邢某、周安球入股参与所开设赌场,被告人邢某指使被告人许某甲参与赌场监管经营;被告人吴某某发展被告人陈某乙、许某乙、林某某入股所开设赌场,并分成赌场渔利;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赌场管理经营,故不予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邢某、陈某乙、许某乙、林某某、周安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潘某、吴某某较小,可予以适当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甲受被告人邢某指使参与赌场监管经营,并与被告人邢某分享参股赌场的渔利,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邢某次之,亦可予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1. 被告人邢某、吴某某、潘某这三方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同等,缺一不可。被告人邢某作为海南省**厅的公职人员,在辖区内开设赌场,并对下属单位的公安民警进行拉拢行贿,被告人潘某也正是看中被告人邢某的身份及社会人际关系情况,因此拉拢被告人邢某一同开设了彩球赌场,继而又开设了牌九赌场,被告人邢某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利用自身的身份,积极通打当地的社会关系,三人在该赌场中的作用相当,量刑也应平衡。2.被告人许某甲参与开设两个赌场,积极主动代被告人邢某出面管理赌场,并且是管理赌场最为关键的收益情况,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不能认定为作用较小而予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乙、许某乙、林某某在赌场中负责赌场事务的具体管理,例如当庄招揽赌客,收取赌资,安排管理工作人员等,其四人虽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而不应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次判决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姣

2020年6月8日


附:被告人邢某、潘某、吴某某、许某乙、陈某乙、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安球现被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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