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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城检公诉诉刑抗〔2017〕3号

南城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十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有误

一审判决以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上所列的“五菱牌”货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与被害人付某某被盗的“五菱牌”货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不一致为由,而对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付某某的赣F5****“五菱牌”货车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经公安机关补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上填写的“五菱牌”货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是侦查人员根据勘查 “五菱牌”货车时车内发现的赣F60***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而填写的,侦查人员在扣押现场未对车辆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进行查看,后侦查人员将扣押“五菱牌”车辆开回南城县公安局后,查看该车辆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发现与被害人付某某报案被盗的赣F5****车辆车架号码和发动号码相符,但侦查人员疏忽大意未将扣押清单上所填写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进行更改。现侦查人员对当时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付某某的“五菱牌”货车进行查看,证明当时扣押并返还的“五菱牌”货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与被害人付某某被盗的“五菱牌”货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是一致的,是同一车辆。我们还提供了被害人付某某及报案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饶某某的证言、小货车卡口抓拍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鉴定意见书、返还物品清单、被盗货车的注册登记信息、价格认定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人邓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凌晨窜至南城县里塔镇****盗窃了被害人付某某的赣F5F***“五菱牌”货车的事实。

二、量刑不当

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两车货车及货物,盗窃数额达788880元。一审判决仅以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一辆货车及货物,盗窃数额768055元,而判决被告人邓某某十一年零十个月,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被告人邓某某还盗窃了“五菱牌”货车的事实及被告人邓某某具有累犯法定从重情节、三次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情节及拒不认罪的情节,导致量刑失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一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认定事实有误,量刑失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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