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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穗花检未检诉刑抗〔2020〕Z1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邓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该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邓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同意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应当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而未采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调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程序性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直接作出明显畸轻于量刑建议的判决。

二、该判决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刑罚不当。同案人袁某某、王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且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邓某某因与被害人产生矛盾,纠集同案人袁某某、王某某等人至案发地点,并和同案人一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犯罪行为较之于同案人袁某某、王某某等人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相较于同案人已生效的判决,明显畸轻。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的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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