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昌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以(2020)鲁078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姜某某、邓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65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仅对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所得6500元进行处理,而未判决被告人姜某某依法上缴违法所得,属适用法律错误,致刑罚失衡。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予认可,但其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对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的证据予以认可,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而被告人邓某某自侦查阶段到法庭审理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至少获利人民币4200元,认定该数额的证据有被告人姜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2020)鲁078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未判决依法没收被告人姜某某的违法所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未体现同案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在刑罚评价上的差异,导致同案被告人刑罚失衡。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附:
被告人姜某某、邓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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