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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呈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以(2020)云011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辛某某一审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不应当从宽处罚。

本案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一审判决后,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辛某某上诉,对判决之刑罚不予认可,其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对辛某某不应当从宽处罚。

二、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人辛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是曾犯危险驾驶罪,但免除处罚;二是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三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43.54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四是在被查获时存在不配合调查的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金。因此,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对其不应当从宽处罚,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依法应当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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