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甘检公诉诉刑抗〔2020〕17号
甘井子法院以(2020)辽0211刑初5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诈骗罪一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案涉赃物折价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赵某某继续退赔。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的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罚金刑不当,理由如下:
1.法院判决认定赵某共骗取174名被害人钱款7,822,683.94元,虽然犯罪的总数额无误,但遗漏53名被害人,数额写在了代办人的数额内;赵某某的犯罪时间应自2016年开始,而法院判决认定自2017年开始。
2.被告人赵某在长达二三年的时间内,利用职务身份共骗取当地居民200余人钱款78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发后,未退还赃款,被害人的损失未得到补偿。法院对其判处罚金10万元,明显过轻。
综上所述,法院对赵某的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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