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易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633刑初109号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
1被告人赵某某以办记者证为名诈骗事实不予认定错误;
2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属从犯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赵某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应对其在十年以上量刑,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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