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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易检公诉刑抗〔2019〕4号

易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3刑初109号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

1被告人赵某某以办记者证为名诈骗事实不予认定错误;

2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属从犯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赵某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应对其在十年以上量刑,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附: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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