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前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前郭县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以(2020)吉0721刑初135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贷款客户经理的工作便利,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提供虚假的抵押手续证明材料,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归自己使用。属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赵某某系中国银行松原市分行信贷部业务经理,其对贷款发放具有审核职责,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显系认定事实错误。
2、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借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材料骗取贷款,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骗取贷款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前郭县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利用工作便利,非职务便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松原市江南明珠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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