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平检刑诉刑抗〔2020〕1号
平遥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728刑初241号书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平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我院量刑建议,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赵某甲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应认定为认罪认罚的反悔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赵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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