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迎检刑检诉刑抗〔2020〕6号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晋0106刑初54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鉴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宽量刑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AD17717号众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某某东中环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风街北侧东鼎迎泽里小区路段时操作失误,车辆碰撞隔离护栏及地铁工地施工围挡后驶入地铁工地,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护栏及工地施工围挡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0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在综合了本案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前提下,对被告人赵某某提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知悉并认可。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赵某某赔偿受损失方,公诉人在出庭时对该情节予以了考虑,建议合议庭在罚金上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赵某某的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某以量刑过重,可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证实其认罪认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仅是认罪,不再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不再适用,原判基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失去法律依据,故对被告人赵某某应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该判决定性准确,鉴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宽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附:1.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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