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巴州检公诉诉刑抗〔2019〕6号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1902刑初447号书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决: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赖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其不构成犯罪、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判处后又提出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故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刑初447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赖某某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4年2月18日和2017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赖某某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环节,审判员再次核实了赖某某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赖某某当庭表示没有异议,明确表示不上诉。据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赖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第三、被告人赖某某因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失去了从宽处罚的条件,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刑初447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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