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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沈西检公诉诉刑抗〔2015〕6号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其将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再作为量刑情节,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系累犯,有悖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辽宁省数额较大标准的50%即1000元确定。原审判决在将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这一前科作为认定其盗窃价值人民币1320元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后,又以该情节作为其构成累犯的条件,并以累犯对其本次犯罪从重处罚,系重复评价,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原审判决将被告人贾某某的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又作为量刑情节,有悖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被告人贾某某不应认定为累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25日

附:

1.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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