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夹检一部诉刑抗〔2020〕4号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费某于2013年2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异性易某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易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多次骗取易某某现金16万余元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于2016年9月28日执行期满释放。
费某执行期满释放后,于当年12月15日再次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被害人赵某某,虚构自己当过兵,退伍后就和战友在国外开了公司,还在李嘉诚长江实业集团公司有百分之五的股份,后父母生病,就从国外回来照顾父母,虚构自己有充足的社会关系和充足的经济实力骗取赵某某的信任,与赵某某建立男女恋爱关系,之后就以从国外回来需要用钱,银行卡被冻结,去美国解决公司问题,去新加坡找李嘉诚、李泽楷解决账户问题,得了肺病,在香港玛利亚医院治病等理由多次骗取赵某某款项,截止2019年6月20日,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33220.51元。
费某虚构身份与赵某某建立男女恋爱关系,骗取赵某某钱财期间,于2018年3月上旬再次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被害人李某某,虚构自己当过兵,退伍之后分配到四川省教育厅工作,嫌工资低,就去了美国打工,但保留了职位,还在美国李嘉诚集团担任过行政副总,从事油田收购工作,因为父亲生病回到夹江照顾父母,目前在峨边县经营矿山,每月利润十多万元,还虚构自己有充足的社会关系和充足的经济实力骗取李某某的信任,与李某某建立恋爱关系。费某以帮李某某儿子办理转学、矿山设备维修、挖机加油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某信任,更以自己收购了污水处理厂,婚后给李某某100万元的虚假承诺获得李某某信任,与李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登记结婚,还通过编辑自己存款余额180余万元的截屏图片,谎称给李某某买别墅,带李某某去看房并商谈别墅价格等手段不断欺骗李某。
2019年5月,李某某发现自己被骗,费某再次编造自己在乐山有房,可以给李某打100万元的借条,用房子做抵押并提供虚假的不动产权证给李某继续欺骗李某某。
2019年6月11日、12日,李某某要求还钱,费某及其母亲段某某先后退还李某某现金5万元和3万元。除去已退赔的金额,被告人费某共计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70832.8元。
2019年6月20日,李某某再次让费某还钱与费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称被费某诈骗,费某报警称被李某某敲诈勒索。民警接警处警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审查,发现费某涉嫌诈骗,遂将费某带至办案区对其进行讯问。
赵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报案。该局经审查于同年12月9日立案侦查,于同年12月19日将赵某某被骗案移送夹江县公安局。
本院对夹江县人民法院认定费某诈骗赵某某、李某某钱款,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费某诈骗数额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一、对赵某某成都银行卡在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取现及刷卡支出的150240元应当认定为费某诈骗赵某某的犯罪金额。
对于诈骗赵某某的犯罪事实,费某从未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通过赵某某的成都银行卡银行流水梳理出该账户与费某建行账户同一天在双流开源车行刷卡5.54万元、在夹江县迎春北路58号取现1万元、在夹江县三洞镇永安街2号取现1万元的情况后对费某讯问,费某才认可这三笔开支是自己使用,对赵某某成都银行卡上的其他款项仍予以否认。在庭审期间,费某又翻供称该成都银行卡在双流开源车行刷卡买车是和赵某某共同投资购买车辆用以租赁,赵某某刷卡4.5万元,对其他款项予以否认。综上可以看出,对赵某某成都银行卡上的款项,费某在每个阶段的辩解都在发生变化,且不管哪一种辩解都与在案证据不吻合,因此对费某的辩解不应当采信。
反观赵某某的陈述,不仅客观,而且稳定一致,且与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印证。赵某某报案时提供的自书清单上列举的金额与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账户明细基本能相对应,而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自书清单的时候,公安机关尚未调取费某诈骗所用的银行账户的明细,赵某某先行提供的清单能与公安机关后来调取的费某诈骗所用的银行账户的明细相对应,足以证实赵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客观性;赵某某与费某的QQ聊天记录中反映出的部分现金存入的时间和金额与银行账户明细中的现金存入情况相对应,也进一步证实赵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赵某某称是费某说要出国解决股份问题,自己将成都银行卡交给费某,因为该卡在境外使用也不出任何手续费。费某出国解决问题的虚假事由,不仅有证据反映,且一审判决也已认定,更进一步证实赵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赵某某的陈述客观、真实,且有其他证据证实,应当予以采信。
比对赵某某成都银行卡和费某建行账户明细可以发现,费某建行账户中多笔在夹江建行ATM存入现金的日期与赵某某成都银行卡取现的日期为同一天,而且成都银行卡取现的受卡方也反映为建行。费某的建行账户已经经过庭审查明,是其诈骗使用的银行账户,因此,足以认定是费某使用赵某某的成都银行卡在建行的ATM机上取现后,再将其中部分现金存入自己的建行账户中。
再从费某的收支情况可以看出,费某的开支基本上都是来源于赵某某、李某某及父母,收支基本平衡,而这平衡当中就包含了本院指控的费某诈骗使用的赵某某成都银行卡上金额。如不认定成都银行卡上款项由费某诈骗使用,则收支难以平衡。费某自己亦无法解释清楚这十五万余元的差额从何而来。
另外,从赵某某成都银行卡在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明细可以看出,卡中的款项都是来源于赵某某的工行账户,除在双流开源车行刷卡之外均是取现,其中多数都是到账当日取现完毕,其余的都是在二三日内取现完毕。如果是赵某某本人使用,赵某某本人也有建行卡,那么赵某某先从工行卡转到成都银行卡,再在双流刷卡使用和在建行进行取现,再存入费某的建行账户的这个过程,不符合常理。
因此,一审判决以“除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外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费某否认使用过该卡”而不认定150240元是错误的。
二、对李某某结识费某后转给、拿给费某的钱款应当全部认定为费某诈骗李某某的犯罪金额。
费某到案后先后被多次讯问,对自己通过世纪佳缘网站与李某某相识,向李某某虚构自己社会经历、社会关系和经济实力的部分情况予以认可,承认是以微信上没钱,矿山上设备坏了,矿山上挖掘机没有黄油等理由向李某某要钱,认可收到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款数额。但到案之初辩称李某某转给他的钱是婚前婚内的赠予;第六份笔录认可自己诈骗了李某某,但未供述到底骗了多少钱;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认只骗了李某某二三万元。在第一次庭审期间对诈骗李某某作的是无罪辩解,在第二次庭审期间对诈骗李某某表示认罪,但并未承认自己诈骗李某某的犯罪金额是多少。从费某的供述,我们也可以看出,费某对诈骗李某某的辩解在每个阶段也都是在发生变化的。但同时费某也曾供认过,在诈骗赵某某期间和李某某交往就是认为李某某比赵某某更有经济实力,因此其结识李某某就是为贪图李某某钱财的主观恶意也可见一斑。
一审判决已认定费某“虚构身份与赵某某建立男女恋爱关系,骗取赵某某钱财期间,于2018年3月上旬再次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被害人李某某”,“虚构自己有充足的的社会关系和充足的经济实力骗取李某某的信任,与李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多次骗取李某某钱财”的诈骗事实。但是在认定费某诈骗金额的时候,忽视了李某某是相信了费某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才与费某“恋爱”和“结婚”、相信了费某有能力偿还,才向费某转款和支付现金这一事实,以“恋爱”、“婚姻”为由未认定大部分被骗金额,对对有书证证实的4万元现金亦未认定。
一审判决割裂了局部与整体的统一性,没有考虑费某在刑满出狱后并未洗心革面,反而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故技重施诈骗女性钱财的主观恶意,没有考虑费某刑满出狱后至案发的经济来源除了父母之外,都是来源于赵某某、李某某,并将骗得的钱财绝大部分用于网络游戏和个人生活娱乐消费的客观事实,单方面采信费某的狡辩,对费某结识李某某的动机和目的没有进行正确的评判,并将费某以“恋爱”、“结婚”为手段的诈骗行为认定为合理合法的恋爱和婚姻,将受欺骗付出的感情和处分的财产认定为正常的恋爱赠予和正常的夫妻生活资金往来。
李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明确表示如果了解到费某的真实情况,是不可能和费某建立恋爱关系以及结婚的。如果不是费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李某某陷入错误认识,李某某是不会将自己的钱财“赠与”费某的。一审判决认定费某向李某某出具了4万元现金收条,但却未将此4万元认定为诈骗数额,是没有考虑到费某的辩解不合理,也无证据证实,忽视了李某某的陈述与其他客观证据相符,且有书证予以佐证的事实。因此李某某转给、拿给费某的款项和有书证证实的4万元应当予以认定计入费某的诈骗数额。
三、对费某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在对费某进行判决的时候,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而从本案情况看,费某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的两次庭审,都没有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犯罪故意和诈骗犯罪行为,不停地通过各种狡辩企图减免自己的罪责,而这些狡辩都是没有任何理据的,这充分反映了费某虽然在第二次庭审中有“认罪”的口头表示,但其真实目的是避重就轻、蒙混过关。因此,费某不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费某从轻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夹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4日
附:被告人费某现羁押于马边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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