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宜检诉诉刑抗〔2019〕1号
宜阳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7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谷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判决: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遗漏量刑情节,致量刑畸轻,且部分量刑证据未经质证。具体理由如下: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该案中,谷某某醉酒在桥梁路段逆向行车,造成车辆连续相撞,一名被害人早产的交通事故。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74.8毫克/100毫升,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判决书仅认定了谷某某的犯罪前科及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酌定从重情节,未认定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和血液中酒精达274.8毫克/100毫升的从重处罚情节。
此外,在影响量刑的证据方面,庭审前谷某某仅赔偿被害人9000元,并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谅解的达成和其余款项的赔付均系庭审后出现的新证据,该部分证据未经质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遗漏量刑情节,量刑畸轻,且部分量刑证据未经质证。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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