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济莱芜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116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理由如下:
2019年6月21日13时50分,被告人谷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济南市莱芜区东姚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国道205苗山卫生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14时17分在莱芜区苗山中心医院被抽取静脉血。经鉴定,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7±4.4mg/100ml。谷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危险驾驶罪从严掌握缓刑适用的情节,谷某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谷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附:
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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