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柘检公诉诉刑抗〔2018〕6号
柘城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424刑初247号书对被告人谢某某、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谢某某无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邱某某、谢某某庭审时辩称自己的行为事出有因,否认致伤邱先林,否认案件基本事实,且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判实刑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该判决书中表述“二被告人庭后提交悔过书”,但该悔过书并未经过庭审质证就予以采信,显属错误。
综上所述,该判决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显属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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