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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谢某某、路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盘检诉刑抗〔2020〕2号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刑初536号书对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决谢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审宣告刑刑期0年10月0天,一审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路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审宣告刑刑期0年10月0天,一审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代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缓刑,一审宣告刑刑期0年8月0天,一审缓刑考验期1年0月0天,一审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代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审理时三名被告人也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代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云0103刑初536号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代某某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未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2020)云0103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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