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儋检一诉刑抗〔2020〕Z1号
儋州市人民法院以(2020)琼9003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黎某某、符某某、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当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已告知李某某等五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李某某等五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的量刑建议。2020年10月16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审判决后,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均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以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致使本案基于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的基础已丧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既认罪又要认罚,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对量刑有异议,虽然认罪,但没有认罚,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主观上存在一审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此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一审认罪悔罪动机不纯,应回归标准化量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黎某某、符某某、羊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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