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宜叙检诉诉刑抗〔2020〕1号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152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谢某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谢某犯受贿罪,一审宣告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犯贪污罪,一审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七十三万四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以宜叙检诉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谢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至九年,并处罚金。本案起诉至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2月19日开庭审理本案。因谢某存在多次索贿情节且数额巨大,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以宜叙检诉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谢某存在多次索贿,数额巨大的事实变更起诉。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谢某多次索贿和收取他人贿赂共计现金268.4万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谢某存在多次索贿情节,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本院认为,谢某多次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多次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谢某在没有法定减轻的情节下,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对其以犯受贿罪,在法定刑以下幅度内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谢某存在多次索贿和收受他人贿赂268.4万元,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附件: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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