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泉检一部诉刑抗〔2019〕2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确有错误,应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等待交警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查认为,根据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执法记录视频以及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自在事故现场被警方发现到被警方带离现场抽血检验,一直否认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并有让其驾驶员游某某顶包的情节。许某某不具有主动自愿投案的主观心态和具体情节。许某某案发后虽在现场等待,但在警方现场处置时并未承认其是驾驶人,后被警方带离现场抽血检验,属于“被动归案”,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且不属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许某某依法不属于自首。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构成“自首”,对其从轻处罚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自首”并对其从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居住在阜阳市颍州区**路**户。

2.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执法记录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