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晋检诉诉刑抗〔2020〕1号
晋江市人民法院以(2019)闽0582刑初2099号书对被告人许某珊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背景是为打击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与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有关。
第二,本案破坏的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信用管理体系,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表述相契合,故本案应适用该解释。
第三,本案被告人许某珊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或代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属于特殊的资金支付结算行为,不适用《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而应当适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许某珊非法经营数额超人民币五百万元,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被告人许某珊量刑畸轻,造成罪刑严重不相适应。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珊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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