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辽县检诉刑抗〔2020〕1号
辽阳县法院以(2019)辽1021刑初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詹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九百二十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八百八十四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作案工斧子一把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从轻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刑的基准为“死刑”。
结合本案,詹某某因林地界限纠纷,酒后、凌晨,看妻子孩子睡熟,持砍柴用的斧子,翻墙进入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夫妇家中,用斧子对正在睡觉的王某某、李某某夫妇俩的头部实施连续性砍击,在李某某被打倒后,詹某某继续对李某某头部实施砍击,直至李某某和王某某倒地不动为止,詹某某才罢手。以上可以看出,詹某某实施犯罪之前经过了预备,选择了夜深人静的时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作案工具残忍对王某某和李某某实施连续性的致命性的砍击,犯罪后冷静离开,在安排好家庭后躲避在山上电话报警。其对王某某和李某某下的是“死手”,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对自己,詹某某显示出一种“等死”、“无所谓”的状态。
庭审过程中,詹某某以嗓子有问题为由,拒不发音,显示出没有一种良好的认罪态度。庭审后,没有给被害人进行赔偿,更加显示出一种没有悔罪的态度。
本案虽存在自首和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但是在有期徒刑内量刑已经显示了从轻处罚的情节,自首和犯罪未遂不能再次无限度评价,法院判决从轻的幅度明显过大。
本案詹某某主观恶性极深(预谋、入户、凌晨),手段极其残忍(持斧头、击头部),后果极其严重(被害人为两名,受伤部位均为头部,王某某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两次;李某某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新农村和谐的睦邻友好关系,展示阴暗的社会效应);同时,现有证据没有发现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且目前被害人实际医疗花费在17余万元,没有得到赔偿;詹某某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因此,法院判决中认定的自首情节和犯罪未遂情节从轻体现过度,不符合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詹某某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和谐社会关系遭到严重破坏,在基准刑建立在有期徒刑内的情况下,自首和犯罪未遂不足以从轻处罚至有期徒刑十年。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提请抗诉申请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