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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解某某抗诉书)(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诉刑抗〔2018〕1号

兴平市人民法院以(2018)陕04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解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与结论有矛盾,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解某某参与传销组织“善心汇”并操纵三个会员账号(分属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发展下级会员账户累计3308个(会员账户分别是1802个、1148个、358个;直接下线会员分别是56个、53个、16个)且层级均在3级以上(下线层级分别为12层、11层、8层),客观上对“善心汇”传销活动实施及组织扩大起关键作用,且情节严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兴平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本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以其“发展直接下线120多人”系情节严重为由,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一)规定的“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相悖。

综上所述,兴平法院认定被告人解某某组织、领导活动,发展下级会员账户累计3308个,但以其“发展直接下线120多人”对其判处,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附: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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