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郑金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20)豫0105刑初11号书对被告人白某某、解方辉盗窃一案判决,判决被告人白某某、解方辉犯盗窃罪,且系累犯,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解方辉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解方辉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解方辉于1992年**月**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故被告人解方辉不构成累犯,判决认定解方辉是累犯,系适用法律错误,并对其从重处罚,导致对其量刑错误。
综上所述,判决认定被告人解方辉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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