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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广检诉刑抗〔2021〕1号

 广汉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构成累犯系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现金860元。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由于本次盗窃犯罪行为发生在其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且其采用的是破坏性的手段实施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符合累犯认定的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累犯。犯罪前科作为入罪条件与累犯认定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不属于重复评价,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构成累犯。故广汉市人民法院未认定覃某某构成累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附: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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