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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抗诉书

琼检一分公诉刑抗〔2019〕6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刑初7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覃某某构成自首不当,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某构成自首不当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构成自首的理由是“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接受调查”。上述认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还规定了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七种情形,即: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由此可见,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经传唤主动接受调查”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其法律依据是《意见》规定的“符合立法本意”。但是,“经传唤主动接受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行为人接到传唤后,人身自由未被实际控制,在没有外力强制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

本案中,《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2018年4月29日对**水库区周边**岭**小班、**小班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覃某某有作案嫌疑,但电话联系不到被告人覃某某。于是侦查人员于2018年7月17日到其家中找到覃某某,遂向其出示传唤证并让其签收后,当场将被告人覃某某带至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派出所进行讯问。被告人覃某某到案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任何一种情形,也不符合“经传唤主动接受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必须具备的“行为人接到传唤后,人身自由未被实际控制,在没有外力强制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条件。虽然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覃某某家中向其出示了传唤证,但该行为系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覃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被告人覃某某是在人身受到控制的情况下被动到案,不具有主动性、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成立自首。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覃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接受调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覃某某构成自首明显错误。

二、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畸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覃某某滥伐林木幼树6481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对其量刑幅度应当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覃某某采取修复生态措施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但不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之下减轻处罚。

综上,一审判决书以被告人覃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检察官:褚福欣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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