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色检公诉刑抗〔2019〕3号
色尼区人民法院以(2019)藏24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西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西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 根据开设赌场罪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院认为应当在判决时参照适用,该案件中违法所得为6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3年以上进行量刑判处,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不得在3年以下进行判处处罚;
2. 本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庭审文书公开网进行搜索和研究,
在我国其他地区对违法所得6万元都判处刑期在3年以上,视为情节严重。应当在3年以上进行判处处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西某某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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