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泊头市院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泊头市人民法院以(2020)冀0981刑初55号书对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被告人褚某某滥用上诉权,无正当理由上诉,拒不认罚,导致法院判决据以量刑的情节发生变化,量刑过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褚某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审理期间,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充分考虑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并予以从轻,法院刑事判决书也依据褚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确定的刑期作出判决。被告人褚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具结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是在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现被告人褚某某表示不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失去原有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据以量刑的情节发生变化,导致量刑过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后,被告人褚某某恶意上诉,违背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所作的承诺,一审判决是在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现被告人褚某某表示不认罚,一审判决据以量刑的情节发生变化,量刑过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附: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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