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常武检刑事诉刑抗〔2020〕3号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20)湘07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袁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袁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定性及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一审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书对被告人袁某某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意见。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自愿认罪认罚后又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对量刑有异议,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对量刑有异议,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