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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袁某某开设赌场)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检诉诉刑抗〔2019〕1号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4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理由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一审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不应当从宽处理。

本案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审理程序,对被告人袁某某从宽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某某对判决之刑罚不认可,提出上诉,其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对袁某某不应当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依法应当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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