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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虢某某诈骗、非法持有毒品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沂检公诉刑抗〔2019〕6号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以(2018)鲁132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虢某某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本院于2019年6月6日收到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虢某某诈骗犯罪事实,系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载明“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虢某某与武某甲、武某乙之间正常经济数额”,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

首先,关于武某甲、武某乙从虢某某处购买铁矿的价格。武某甲多次陈述分别以360万、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店、**铁矿及**咨询有限公司85%股份,共计510万元;武某乙的陈述虽与武某甲陈述不完全一致,但相差不大,证实购买二矿价格共计500余万元;证人李某乙两次证实听虢某某说行情不好把**店、**铁矿以500多万卖给二武;证人李某甲证实虢某某2008年以325万元自其处购买**店、**铁矿,并提供书面转让合同;证人曹某某、伊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铁矿石行情要低于2008年铁矿石行情,与李某乙的证言能够印证。而虢某某供称**店铁矿约定的价格为360万元并签订协议,但对**铁矿价格供述不一致,先供述**铁矿价值500余万,二矿价值共800多万;后多次供述**铁矿850万,两个矿共1200多万,其供述与二武及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矛盾,亦与当时铁矿行情不符,不应采信。

其次,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虢某某之妻通过李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证实协议价格960万元(除去15%股权为840万);武某甲、武某乙证实因委托虢某某找关系催要补偿款支付给其好处费七八百万元,虢某某为了制约二人与二人签订了960万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够与该协议及承诺书相印证。而虢某某先后供称的二矿价格800余万、1200余万,均与书面协议及承诺书相矛盾,不应采信。

第三,关于武某甲二人给虢某某的转款1200余万元。武某甲证实在2015年审计前共向虢某某转款1200余万元,其中510万系买矿钱,剩余为虢某某帮忙催款的好处费;被害人武某乙证实除买矿钱,还转给虢某某好处费700余万元,与武某甲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虢某某亦供述收到转款1200余万元;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矿业及武某甲等人共计向虢某某方账户转款1134万元(部分账号未调取)。以上证据可认定武某甲、武某乙除审计转款外共给虢某某转款1200余万元。

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虢某某转让给武某甲、武某乙二人铁矿价格为500余万元;二武向虢某某转款1200余万元远远高于购买两个铁矿花费数额,高出部分系支付给虢某某的催款好处费或提成。

二、一审判决认定“虢某某仅有一次供述武某甲给其100万元用来跑审计关系,实际上该款被自己花费,后辩解该款均系卖矿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

首先,虢某某在侦查阶段对2015年武某甲给其100余万元跑关系但实际该款被其消费的事实进行了两次供述,均系所内供述,并经虢某某核对、改动、捺印确认,且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而其在后期关于武某甲给其转款均系卖矿钱的辩解,与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且对翻供无合理理由,不应采信。

其次,武某甲证实2015年国庆前因审计事宜联系虢某某,与武某乙到深圳找虢某某,虢某某答应帮忙,其证实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能够与武某乙、李某乙证言及乘坐飞机记录等相印证;武某甲证实虢某某以需跑关系买礼品为由让其先打款100万,后又让其打款100万,其共分四次打款206万元,与银行记录显示的打款地点及账号、武某乙供述等能够相互印证;证人李某乙证实按照虢某某安排于国庆前到深圳,该细节与武某甲供述及书证相印证,能够从侧面证实武某甲对虢某某的请托事项。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2015年10月武某甲因审计跑关系的请托事项给虢某某打款206万元,虢某某将该款自用。

三、一审判决采纳“被告人虢某某诈骗6部手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

关于该六部手机,武某甲、武某乙及李某乙均证实系虢某某安排购买,且李某乙供述的详细购买细节有证人谢某某予以佐证;李某乙证实虢某某安排购买手机后由武某甲付款的事实与书证相符,供述的虢某某拿到手机后送给其一部的事实与扣押物品情况相符。综上,应采信二武及李某乙的证言,认定虢某某以送礼为名要求武某甲等人购买六部手机(价值共计3万余元)的事实,而虢某某辩解的其没有安排购买及未见手机等均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人虢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武某甲等人谎称可摆平审计问题并敛财,向武某甲等索要钱财共206万元,且让武某甲二人购买6部苹果手机后占为己有,以上款物均未用于协调审计事宜,而是用于个人消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其犯诈骗罪。(2018)鲁132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未认定被告人虢某某诈骗犯罪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3日

_附:被告人虢某某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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