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523刑初5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准确,但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配送型煤吨数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型煤补贴款442.2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薛某某、张某某二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且直至判决薛某某、张某某二人仅退缴赃款188.108万元,剩余大部分赃款未退缴,社会影响恶劣,内丘县人民法院对其二人判决属于量刑畸轻,应予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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