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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蔡某某强迫交易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珠斗检二部诉刑抗〔2020〕Z2号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3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蔡某某强迫交易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条款错误。被告人蔡某某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承认参与强迫交易事实,仅在开庭审理阶段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蔡某某不符合坦白的情形,仅属于当庭自愿认罪。

第一,坦白条款适用主体为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将适用主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明坦白作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应仅限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扩大到庭审阶段的被告人。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明确区分了“自首情节”、“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表明“当庭自愿认罪”属于单独的量刑情节,不能等同于“坦白情节”。两者对于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来讲,都是有明显区别的。

综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二、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元,与该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均衡。

第一、对被告人蔡某某的主刑量刑不当。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并生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到一万五千元不等(详见(2019)粤0403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2020)粤04刑终122号刑事裁定书)。其中,徐某某和蔡某某在犯罪行为上较为相似,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强迫选择高额治疗套餐,且同为从犯。被告人徐某某参与强迫交易四人次,没有造成被害人损伤后果,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本案被告人蔡某某直接参与强迫交易三人次,其中对一名被害人造成轻微伤的损害后果,不具有坦白情节,仅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但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而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元,量刑明显不均衡。

本案涉及的罪名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达到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追诉标准后增加强迫1人交易,而被告人蔡某某在达到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损害后果的追诉标准后增加强迫2人交易。蔡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较徐某某严重,并且不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刑期低于被告人徐某某五个月,明显不均衡,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对被告人蔡某某的附加刑量刑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不仅较被告人徐某某更为严重,其违法所得数额也高于徐某某。根据本案证据显示,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的案发期间,蔡某某从**门诊所得收入高达人民币27万余元,而徐某某每月领取工资人民币5000至6000余元,蔡某某的收入远高于徐某某,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也较高,判处蔡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量刑错误,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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