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淮检诉诉刑抗〔2019〕2号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80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附加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的罚金刑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某某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但判决罚金二万元,属于适用附加刑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