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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董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鞍西检刑检二诉刑抗〔2019〕2号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303刑初44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刑初445号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适用法律条款及罪名表述均有错误。

综上所述,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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